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468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号之**;因涉嫌诈骗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潘某甲于2020年6月的一天,通过腾讯QQ群发布关于帮人办事的虚假消息,后于2020年6月20日在QQ群中添加被害人秦某某为QQ好友,以帮助被害人打人需要费用、路费等为由,先后在其位于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的住家中利用网络骗取被害人秦某某共人民币46000元。作案后,被告人潘某甲将骗得赃款花光。破案后,赃款无法追回。
被告人潘某甲于2020年7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抓获证实、破案经过等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跃
2020年10月12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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