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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276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在江西老家从事贸易工作,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坝**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8年10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起,被告人潘某甲伙同钟某某(已起诉)经商量后经营东莞市万江区**社区**路**号经营**茶具店,并由钟某某以“李某某”的身份与原经营者周某某及房东重新签订相关转让、租赁等协议。接手后,潘某甲二人的茶具店主营茶盘、煮水电器、玻璃茶具等。后钟某某对外一直以“李某某”的身份与供货商进行生意往来,并与供货商采用现金方式进行结算,后来采用现金和支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算。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钟某某从供货商处大量进货并赊欠货款,或以王某某、潘某乙的名义开具空头支票的方式进行诈骗郑某某等61名被害人货款9312233元。2017年1月19日,钟某某潜逃。2017年3月14日,公安机关将钟某某抓获归案,并缴回部分茶具等物品 (价值566214.58元)。2019年4月3日,公安机关将潘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茶盘等物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某等61人的陈述,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十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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