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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黎明新村迎春园5座405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潘某甲在福州市台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家中,注册多个QQ账号后,在QQ群内以可以帮忙解封游戏账号,需要收取解封费用为由,骗取多个游戏玩家的钱款,并利用QQ、银行账户等方式收款。期间,被告人潘某甲共骗取以下五名被害人款项:

1.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潘某甲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600元(币种,下同);

2.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潘某甲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袁某某共计700元;

3.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潘某甲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覃某某共计550元;

4.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潘某甲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叶某某共计1450元;

5.2020年01月09日,被告人潘某甲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苗某某共计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甲的家属已代为全额赔偿上述五名被告人的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指认照片、QQ交易记录截图、手机银行截图、QQ聊天记录、QQ红包截图、银行账户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转账还款聊天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袁某某、覃某某、叶某某、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其他证明材料: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利用QQ、微信等聊天软件骗取他人财物,金额为人民币4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吴仰晗

检察孙 丽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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