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潘某甲在福州市台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家中,注册多个QQ账号后,在QQ群内以可以帮忙解封游戏账号,需要收取解封费用为由,骗取多个游戏玩家的钱款,并利用QQ、银行账户等方式收款。期间,被告人潘某甲共骗取以下五名被害人款项:
1.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潘某甲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600元(币种,下同);
2.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潘某甲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袁某某共计700元;
3.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潘某甲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覃某某共计550元;
4.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潘某甲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叶某某共计1450元;
5.2020年01月09日,被告人潘某甲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苗某某共计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甲的家属已代为全额赔偿上述五名被告人的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指认照片、QQ交易记录截图、手机银行截图、QQ聊天记录、QQ红包截图、银行账户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转账还款聊天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袁某某、覃某某、叶某某、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其他证明材料: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利用QQ、微信等聊天软件骗取他人财物,金额为人民币4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 吴仰晗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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