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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5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住广东省东源县**小**栋**房。因涉嫌盗窃罪,经东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1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东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潘某甲,听取被告人潘某甲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我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杨某某为东源县**镇**教**福音堂的负责人,其于2014年12月18日在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以下简称:东源农商银行黄田支行)开设了账号为8001************的存折,用于存储福音堂信徒捐款。

被告人潘某甲通过其妻子郭某某,认识了郭某某在福音堂的教友杨某某。2017年3月份,潘某甲声称能帮杨某某办理民办教师补助款,因此在杨某某处取得杨某某的身份证件。2017年3月8日,被告人潘某甲在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到东源农商银行黄田支行通过提供杨某某身份证件和冒用杨某某签名的方式,申请挂失杨某某名下尾号为1345的存折,并于2017年3月12日补办出存折并重置了密码。同日,潘某甲在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持补办出的杨某某名下尾号为1345的存折到银行支取出3万元;后潘某甲同样在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于2017年3月13日、2017月5月18日、2018年5月18日、2019年6月21日持补办出的存折到银行柜台分别支取500元、300元、460元及2019年6月19日到账的民办教师补助款8400元。上述5笔取款合计39660元。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潘某甲的妻子郭某某从潘某甲处拿到补办的存折,并将存折及筹集的39660元退还给杨某某。

2019年8月14日9时,潘某甲主动到东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2019年8月23日,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7年3月8日及2017年3月12日办理的《挂失业务申请书》上署名“杨某某”的签名均为被告人潘某甲的笔迹。

2019年9月5日,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潘某甲作案期间精神状态基本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交易凭证、东源农商行徐洞支行监及黄田支行柜台及外厅监控视频、挂失业务申请书及挂失登记薄、通话记录、账户明细查询、潘某甲对取款时使用的杨某某的存折和取款监控截图的指认、提取笔录、退赃拍照、到案经过、等书证、物证;

2.辨认笔录;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书2份;

5.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6.证人林某某、李某甲、郭某某、潘某乙、李某乙、谢某某的证言;

7.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利用他人交予其的身份证件,冒用他人名义及签名,欺骗银行工作人员,挂失他人账户、重置密码,骗取银行管理的他人账户余额共计396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德峰

2019年12月31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在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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