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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村委会*****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3日10时左右,潘某乙(已判决)组织带领同村的被告人潘某甲及潘某丙、黄某甲、黄某乙、潘某丙、潘某丁(均已判决)等人到雷州市北和镇政府二楼镇党委会议室找该镇领导反映该村选举不公等问题。因当时北和镇党委书记颜某某等人正在接访信访群众,便叫被告人潘某甲与潘某乙等人在外面稍等,但潘某乙不容得解释,带领潘某甲、潘某丙、黄某甲、黄某乙、潘某丙、潘某丁等人冲入该镇党委会议室,先是潘某乙拿起办公桌上未开盖的红牛饮料抛砸在场群众曾某某,接着又拿起会议桌上的陶瓷杯向该会议桌砸去,然后又抓起该会议室办公椅向办公会议桌砸去,接着潘某丙、黄某甲、黄某乙、潘某丙、潘某丁等人一边起哄一边跟着潘某乙抓起办公椅向会议桌殴砸,致使该会议室办公木椅、办公桌、陶瓷杯、大型办公会议桌、电视机等物品被毁坏。这时该镇党政办副主任高某某用手机对潘某甲等人拍照时,潘某甲见后就大喊:“有人拍照,将他手机抢下”。并用手抓住高某某胸前的衣服,后因其他工作人员阻拦未能得逞,在混乱中,北和镇政府工作人员曹某某及群众曾某某等人被潘某乙等人打伤。被打坏的物品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直接损失价值为6341元。曹某某的伤情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全项、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潘某乙、黄某乙、黄某甲、潘某丙、潘某丁、潘某丙、黄某丙、黄某丁、陈某某、黄某戊、黄某己、高某某、徐某某、罗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颜某某、曹某某、吴某某、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雷州市北和镇政府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后果。潘某甲是积极参加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锟

2020年4月16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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