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甲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_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交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新冠肺炎疫情需隔离观察,于2020年4月7日被交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交城疫情留观点,于2020年4月23日被羁押至方山县看守所;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交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新冠肺炎疫情需隔离观察,于2020年4月7日被交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交城疫情留观点,于2020年4月23日被羁押至方山县看守所;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交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新冠肺炎疫情需隔离观察,于2020年4月7日被交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交城疫情留观点,于2020年4月23日被羁押至方山县县看守所;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2月3日、4日在嫌疑人吴某(绰号某某某,在逃)的带领下在农业银行仙游县支行开户、开通U盾、网上银行后于2月中旬经云南省瑞丽市附近偷越国境到缅甸实施诈骗,偷渡到缅甸后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三人明知开户的农业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后在吴某的要求下使用本人身份证在OKEX平台注册账号绑定银行卡,买卖比特币,为收取违法犯罪款提供帮助。 2020年2月27日,交城县某某某镇某村人刘某某报案称:其通过QQ号42031****和对方QQ号275070****联系办理贷款被骗103900元。经侦查被害人刘某某是按照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芦宝玉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10189********转账9000元后,嫌疑人又通过使用陈诚、卫辉市盛世服装店、李俊花、卫辉市力格服装商贸有限公司等个人、公司账户进行转移被骗资金,后将刘某某被骗资金转移至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三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每人非法获利6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报案材料、三名被告人的银行卡交易流水、住宿及乘坐飞机的明细等;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丙、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犯罪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该三名被告人结伙偷越国境到缅甸的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和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恒强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三名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