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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潘某甲(别名:潘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9********,苗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路**号,现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0时20分许,被告人潘某甲至凯里市“地球村”网吧吧台处,窃走被害人王某某吴某甲的两部苹果手机(一部黑色的苹果7手机,内存128GB,一部金色的苹果7手机,内存128GB)及一包香烟,窃得后离开该网吧。同日12时许,其以300元的价格将盗窃所得的两部苹果手机销赃。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部苹果7手机价值共计3549元。案发后,潘某甲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吴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以下量刑情节:1、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2、案发后,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2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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