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于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9月16日、9月19日和9月27日晚,被告人潘某甲先后四次来到坪上新城社区二期工地,趁夜晚无人之机,盗窃钢片垫子、钢筋、螺丝、螺丝帽等物品一宗,价值660余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王某某、郭某某、潘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淑涛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836949****)。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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