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076号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潘某甲来到武义县**镇**村**路**号,翻墙进入被害人陈某某的家中,推开大门挂锁进入卧室,使用房间内的老虎钳撬开写字桌抽屉翻找财物,未找到财物后其将房间内的苹果、梨等水果盗走。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潘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蕾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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