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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盗窃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暂住金川区北京路**招待所,无业。2012年6月30日因盗窃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行政拘留7日;2013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4年9月23日、10月17日因盗窃两次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7月24日犯盗窃罪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1月20因犯盗窃罪被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金昌市金川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某甲通过翻墙入室的方式,盗窃本区宁远堡镇中牌村**路**号李某某家内的VIVO-Y67A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29元)和现金800余元。潘某甲用所盗现金住宿、上网、购买电话卡和手机一部,其余用于生活开销。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发还被害人,潘某甲用盗窃现金购买的蓝色华为8MAX手机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国内旅客信息;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李某某的供述;5.证人王某某、徐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测算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8.光盘2张;9.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10.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潘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院花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在金昌市金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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