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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街道办事处**街居委会****号。2012年4月6日(作案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后送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2015312日(服刑期间作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零三天、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5时许,被告人潘某甲伙同“子健”、“孙基”(均身份不明、在逃)去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南浦村浩昌街与莲宠街交界的宗辉假日公寓门口,盗走被害人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摩托车(品牌、型号不详,不予价格认定)。

2019年10月28日l时许,被告人潘某甲伙同梁某甲(另处理)去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沙浦东路88号路边,盗走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摩托车(品牌、型号不详,不予价格认定),随即由被告人潘某甲将该车转移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清河市场销赃,得赃款人民币600元,被告人潘某甲分得赃款人民币450元。

2019年1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潘某甲伙同“阿文”(身份不明、在逃)去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丽南路西丽广场门口,盗走被害人潘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不详,不予价格认定)。

2019年l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潘某甲伙同“阿文”、“小成”(均身份不明、在逃)去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奥园广场公交站电动车停放处,盗走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紫色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不详,不予价格认定)。

2019年11月10日1时许,被告人潘某甲伙同“阿文”、“小成”(均身份不明、在逃)去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堤西路淘商城一酒吧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牌粉红色电动自行车(型号不详,不予价格认定)。

2019年1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潘某甲伙同“阿文”、“小成”(均身份不明、在逃)去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环路174号铺门口,盗走被害人梁某乙、何某某各一辆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不详,不予价格认定)。

2019年11月24日1时许,被告人潘某甲伙同“阿文”、“小成”(均身份不明、在逃)去到广州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桥东路百德中心肯德基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稳妥牌极酷S型黑色电动自行车(资料不详,不予价格认定)。

2019年12月1日1时许,被告人潘某甲伙同“小成”(身份不明、在逃)去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丹山新村北街五巷28号门口,盗走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橙色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93元)。

被告人潘某甲于2019年12月6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华山路恒益饭店对开路边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少春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册8张。

3.依法扣押的赃物黑色摩托车一辆(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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