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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盗伐林木案)_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11961********,瑶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下简称连南县),初中文化务农,住连南县****村委会****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连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盗伐林木,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甲于2020年5月至7月期间,在未经连南县****村委会、**村委会**村小组同意,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连南县****村委会、**村委会**村小组“丫三冲”山场的树木。经广州誉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鉴定:盗伐林木涉及林地总林地面积为3.2007公倾(48亩),砍伐树种为其它硬阔,总蓄积量为158立方米,出规格材102立方米。2020年9月15日,潘某甲家属分别对**村委会、**村委会**村小组作了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交函及相关材料、关于要求处理白水坑村民乱滥伐毁林行为的请示、新寨组代表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林权证、公证书、竹木买卖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据等;2.证人刘某某、曾某甲、申某某、赵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曾某乙、曾某丙、潘某乙、潘某丙、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乙、赵某丙、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辩解;5.鉴定意见:连南县****村委会“丫三冲”山场林地采伐林木调查鉴定意见书、盗伐林木现状调查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勘验平面示意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于在未经林木权属人的同意,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他人的林木,总蓄积量158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徐志文

                              检察官助理 曹日颖

                              2020年1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连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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