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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7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田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潘某甲为种植油茶增加家庭收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使用油锯到其位于田某某**镇**村**屯“外带”(林地名,壮语称谓)的自家林地内砍伐衫林木,后将部分衫林木拿回家自用,部分衫林木送予他人,部分衫林木丢弃于林地内炼山时烧毁。经鉴定,涉案被砍伐林木蓄积量22.2立方米,出材量为14.7立方米,市场价格为10140元。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潘某甲主动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辨认照片、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甲供述和辩解;4.调查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蓄积量22.2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积极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日山

检察官助理:何峰宇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4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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