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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7********,水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潘某甲的父亲潘某乙以30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购买得榕江县**乡**村“**”坡的一片松、杉混交林(办有蓄积7.14立方米、材积5立方米的采伐证)。2018年8月初,潘某甲为筹钱给父亲治病,在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用油锯将该片林木全部采伐,将木材出售给**镇**点和榕江县**公司,获利约13000余元。经榕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潘某甲在**乡**村“**”坡采伐马尾松和杉木立木蓄积总计53.191立方米、材积32.3511立方米,超过采伐证许可的采伐方量采伐林木立木蓄积46.051立方米、材积27.3511立方米。

案发后,潘某甲主动到榕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了违法所得4000元,与林业主管部门达成生态损失恢复协议并已补植复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潘某甲的户籍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潘某乙、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立木蓄积46.05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已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完成补植复绿修损受损生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磊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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