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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鹿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64********,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广西鹿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鹿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被告人潘某甲原经营的鹿某某**石场与鹿某某**采石场合为鹿某某**采石场,石场有两个采石点,称为**一、**二,负责人为潘某甲。潘某甲实际经营****石场(位于鹿某某**镇**村**屯“**山”),2016年4月鹿某某**采石场主要负责人改为潘某乙(潘某甲儿子,石场的实际负责人仍然是潘某甲),2017年8月潘某甲将整个****石场转让给周某某。从2013年开始,潘某甲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租用**屯**村民集体土地26.303亩用于****石场的加工、堆放石料及建设办公、工人居住简易房使用至今。另外,****石场获得政府批准的临时用地位于鹿寨镇**村**屯的集体土地23亩(使用期限为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用于堆放石料,期满后一直被非法占用,至今没有恢复种植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净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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