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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钟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在钟某某**镇**村**组,和邻居陈某某因宅基地地界纠纷发生口角,陈某某打了潘某甲一巴掌,潘某甲在地上捡砖块砸陈某某,尔后两人互砸,在此过程中,陈某某头部、胸部被砸伤。经鉴定,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潘某甲被民警传唤至钟某某公安局旧口派出所接受询问。2020年11月12日,民警到潘某甲家中将其传唤至旧口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砖头三块(照片);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韩某某、潘某乙、周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江

检察官助理 王霄节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钟某某看守所,联系方式17764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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