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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3时许,被告人潘某甲伙同同案人潘某丙(已判刑)、邓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被害人王某甲在潘某丙的汽车旁小便为由,在广州市花都区百寿路与紫薇路交界处对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进行拳打脚踢,将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打伤后,众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王某乙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甲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潘某甲到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森华

202033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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