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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623号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841988********,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潘某甲与被害人邓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从化区人民法院三楼走廊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潘某甲用手腕殴打被害人邓某某头部致其摔倒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左额部、左膝部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枢椎两侧齿突侧间隙不对称、寰枢椎上下间隙不等宽形成寰枢椎关节旋转脱位,符合头部受轴向旋转暴力所致,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权、冯某某、钟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建华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巷**栋**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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