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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0月19日2时许,被告人潘某甲与梁某某、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玉某某(后五人均已判刑)等人去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紫荆花园1号楼一层1号铺面都某甲、都某乙所开的桌球室内打球,因都某甲劝说梁某某不要坐桌球台引发双方争执,后潘某甲等7人持桌球杆及桌球等工具殴打都某甲、都某乙二人,其中潘某甲持桌球杆击打都某甲的头部等部位,致都某甲左侧颞顶骨线性骨折并左侧额部、顶部硬膜外血肿伴蛛网膜下腔少量出血、左侧顶部头皮血肿。经依法鉴定,都某甲的受伤程度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都某甲、都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同案犯梁某某、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玉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5.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6.法医临床学鉴定书等。

被告人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昕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卷宗贰册);

3.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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