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18〕574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46********,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23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25日被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9日 8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甲的妻子文某某告诉其自家的鸡被潘某乙抓走了,潘某甲追到本寨进寨大门至村委会卫生室旁边的路上,潘某甲夫妻认为潘某乙偷他家鸡就将潘某乙拦住抢其手上抱着的鸡,潘某乙称潘某甲家鸡吃了他家谷子不愿退还,潘某甲与潘某乙两人因抢鸡发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潘某甲用镰刀将潘某乙的左手手背打伤。经凯里市人民医院诊断,潘某乙左侧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经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乙左手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镰刀;2.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潘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潘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损害结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英碧
2018年11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4855894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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