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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35号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组。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月19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晚上,被告人潘某甲与被害人司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门窗对面**店吃饭聊天,二人因工作及回收**门窗垃圾价格问题发生口角,过程中潘某甲用手击打司某某脸部一下,致司某某鼻子受伤流血。2020年5月12日,官窑派出所民警在佛山市南海**饭店内抓获潘某甲。

经鉴定,司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损伤及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意欢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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