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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田某某**镇**园**组**号,现住广西田某某**镇**路**号。因赌博,于2015年3月26日被田某某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甲通过他人推荐下载“正视游戏”后,在该游戏中进行赌博,并将该赌博游戏软件推荐给潘某乙、黄某某、潘某丙、李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潘某甲、潘某乙、黄某某、潘某丙、李某某等人在“正视游戏”累计下注897912元。该“正视游戏”赌博软件按下家每局(赢局)的赌资2%抽取渔利,其中1.2%返点给潘某甲,0.8%为平台所有。潘某甲自2020年4月26日至4月27日期间,共获得下家返点1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推荐赌博软件,并收取利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正式

检察官助理:苏春红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联系电话:19978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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