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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507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乡**村**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1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3、4月份以来,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位于**乡刘某甲饭店、**乡潘某乙家、**镇**养猪场、**乡潘某甲家中、潘某丙养猪场、刘某乙扶贫屋、**乡潘某丁家、**乡**庄**家、**乡**老房子、**乡谢某某家等地摆赌抽头渔利,组织**镇的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孙某某等人,**的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潘某丙、潘某戊、陈某某、潘某己、刘某甲、潘某乙等人聚众赌博,平均每场参赌人员达到二十人以上,抽头渔利五千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潘某己、刘某庚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河川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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