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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柱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潘某甲,绰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82********,侗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天柱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天柱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3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经院批准,天柱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9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潘某甲使用“微信”、“闲聊”、“与你”等即时通讯聊天软件,拉人建群、制定赌博群规则,先后邀约100余人到“****麻将”(手机应用软件)******圈(ID:376***)以打手机网络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潘某甲为维护其网络赌场运转及个人非法利益,每局向其下级“大赢家”(每局赢分20分以上的参赌人员)成员收取3元的房费(抽头渔利)。据统计,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潘某甲使用的闲聊帐号(ID:19684***,昵称:小**)在“**娱乐”(群ID:90001******)闲聊群中收取赌资(红包)累计400余万元,其中收取3元的房费(抽头渔利)累计1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有黎某某、潘某乙等证人证言。3、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盈利为目的,使用“闲聊”等即时通讯聊天软件,拉人建群、制定赌博群规则,利用“****麻将”APP开设赌局组织众多群员赌博,非法获利11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香清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的手机、银行卡随案移送。

6.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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