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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7********,汉族,小学文化,住海南省海口市**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至5月21日被临时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2019年6月13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潘某甲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金贝娱乐城一网络公司工作期间,明知该网络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为该赌博平台进行推广服务,并利用该平台的客服身份,为他人参赌提供资金结算、充值等服务,共同代收赌资50余万元,另提供银行卡给该赌博平台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共获利1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银行流水账单等书证;

2.证人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明知他人经营赌博网站,仍为赌博网站提供推广、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从犯、坦白,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薇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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