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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潘某甲,绰号潘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1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4日至6月22期间,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谭某某、张某甲、黄某某(均已判刑)经合谋后,共同出资在北海市银海区**村**号旁一临时棚内开设以“拨龟子”为赌博方式的赌场供人赌博,并雇请“摇头二”、“亚二”(姓名不详,在逃)在赌场帮忙。赌场经营期间,潘某甲负责租场地和望风,谭某某负责管钱,张某甲负责“作数”,黄某某负责“拨龟子”。自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6月21日止,该赌场账面盈亏进出总额达人民币94100元,潘某甲从赌场获利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张某甲、谭某某、张某乙、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为非法获利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潘某甲与其同伙谭某某、张某甲、黄某某作为出资者、经营者,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具有坦白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潘某甲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承贤

                                  检察官助理:练君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北海市**区**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讯问笔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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