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79********,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潘某乙在金华市婺城区登记成立浙江润土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润土公司),2016年2月,潘某乙将其中的55%股份转让给金某某,把其中的10%股份转让给李某甲(已判),剩余的35%股份实际为被告人潘某甲所有。公司经营网络游戏产品,含网络虚拟游戏币发行,取得《网文化经营许可证》 ,公司的游戏平台为万好游戏中心,网址为www.whaoyx.com, 之后润土公司搬至杭州市余杭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潘某甲和李某甲(已判)。万好游戏中心设有捕鱼、牛牛等赌博游戏供玩家赌博,玩家可以通过润土公司的官网充值游戏币“乐豆”,也可以向银商购买游戏币。被告人潘某甲和李某甲先后推出“大吉”、 “万利达” 、“财神” 、“五福”、 “八福”等银商向玩家回购戏币,使玩家可以实现游戏币与人民币之间的转换。润土公司雇佣郑某某(已判)等技术人员,负责游戏平台的开发和维护工作,雇佣王某甲、邵某某、王某乙等人到各地网吧推广万好游戏,并告知玩家该平台的游戏币可以直接通过银商进行买卖,并向玩家推荐公司指定的上述银商号。为逃避查处,被告人潘某甲和李某甲经商量,通过提取现金方式向公司银商回购游戏币,即由宗某某等财务人员注册游戏账号接收银商转入的游戏币,根据1 亿游戏币兑换人民币9300 元或9400 元的比例计算出所需要的现金,再将相应现金交给被告人李某甲或潘某甲,公司在接收游戏币后将接收游戏币的账号注销。2017 年1、 2 月份开始,由王某丙(已判)负责将回购游戏币的现金从杭州带回金华。截止2017 年7 月份,润土公司销售游戏币金额计1500 余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潘某甲和李某甲实际控制的“五福” “八福”银商通过低买高卖游戏币的方式获利60 余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甲指使郑某某把万好游戏后台备份数据删除。同案犯李某甲已上缴润土公司销售游戏币金额1200万元。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回购游戏币明细、浙江润土公司网络有限公司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李某甲、郑某某、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计算机远程勘验记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试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参与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俊杰
(院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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