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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潘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慈溪市**街道**新村*区**幢**室。2011年12月因犯赌博罪、非法经营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至8月26日期间,被告人潘某甲从姚某某(已判刑)处获得圣安娜百家乐赌盘后,在慈溪市古塘金苑对面一民房内,单独或伙同杜某某、周某甲(均已判刑),以百家乐现场钓鱼台的形式,供周某乙、潘某乙、张某某等人下注赌博,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潘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周某乙、潘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甲及同案犯杜某某、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单独或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锡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在慈溪市**街道**新村*区**幢**室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968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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