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至8月26日期间,被告人潘某甲从姚某某(已判刑)处获得圣安娜百家乐赌盘后,在慈溪市古塘金苑对面一民房内,单独或伙同杜某某、周某甲(均已判刑),以百家乐现场钓鱼台的形式,供周某乙、潘某乙、张某某等人下注赌博,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潘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周某乙、潘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甲及同案犯杜某某、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单独或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锡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在慈溪市**街道**新村*区**幢**室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968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