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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寻衅滋事、贪污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1541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乐清市***延伸工程项目部副主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5日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被本院作不起诉处理。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乐清市监察委员会侦查(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贪污罪,分别于2015年11月21日、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提起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部分

2014年12月31日开始,被告人潘某甲在乐清市**街道**公园和**巷等地,先后四次无故用铁器损害李某甲、陈某甲、卢某甲、李某乙等人停放在路边的车辆。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格 31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申请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住院记录、门诊病历、体验单及出院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卢某甲、陈某甲、李某甲、应某某、李某丙、金某某、杨某某、倪某某、包某某;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二)贪污部分

乐清市区****延伸工程建设项目是经乐清市发展改革局批准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乐清市区****延伸工程指挥部(2011年7月改称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负责该项目的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款发放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落实等政策处理工作。2011年12月23日,****项目部和**街道**村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收**街道**村14.18亩土地,共计支付征地费用326.14万元,其中征地补偿款198.52万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折现127.62万元。至2013年1月22日,上述征地总费用全部支付到位。

2014年12月,被告人潘某甲为套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名额,和汤某甲(另案处理)通谋,利用两人负责征地过程中政策处理的职务便利,虚构**街道**村、**村土地被征用但尚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名额的事实,以****项目部的名义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骗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标。李某丁、董某甲(另案处理)明知**村被征收土地总费用已全部支付到位且无漏征土地的情况下,李某丁仍指使董某甲配合潘某甲,由董某甲作为具体经办人,伪造了相关的村两委会议记录、公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负责上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申办事宜,共骗得15个参保名额。其中潘某甲分得7个参保名额,汤某甲分得2个参保名额,李某丁分得4个参保名额,董某甲分得2个参保名额。2015年6月,市政府为此共计支出446550元到上述15个骗保账户。截止2017年9月,上述人员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共计164600元。

被告人潘某甲案发时及现在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认定具有限定行为能力,具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浙江省审计移送处理书、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介绍信、任职情况说明、乐清市市政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文件、温州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证明、乐清市市政公用建设局出具情况说明、乐清市人民政府文件、乐清市编委文件、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文件、征地补偿协议书、银行交易记录、情况说明、拨款凭证、专项经费审核报告书、**村村两委会议记录、要求退还养老保险指标的申请、被征地农民领取社保待遇的情况及明细、乐清市被征地农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抄告、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登记表、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请示、社保费补缴申报表、乐清市监察委员会函、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李某戊、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潘某丙、潘某乙、蔡某某、潘某乙、潘某丁、陈某丙、傅某某、汤某乙、王某某、叶某某、方某某、李某己、李某庚、董某乙、董某丙、周某某、汪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甲及同案人汤某甲、李某丁、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贪污的犯罪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系自首、坦白,可以减轻、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贪污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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