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9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一天傍晚,被告人潘某甲和贺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相约来到潘某甲位于攸县**镇**村**组**号的家中吃晚饭。在得知贺某某在潘某甲家后,刘某某(已行政处罚)携带一小包毒品冰毒也来到潘某甲家并上了二楼卧室。吃过晚饭后,贺某某来到二楼卧室卫生间,和刘某某利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了毒品冰毒。后潘某甲来到二楼找贺某某、刘某某,发现该二人在吸食毒品冰毒后,潘某甲也跟着吸食了几口,之后三人在二楼玩手机。不久,许某某(已行政处罚)也来到潘某甲家中,和潘某甲、贺某某、刘某某吸食了剩下的毒品冰毒后离开。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贺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书;5.辨认笔录;6.指认现场照片;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正良
检察官助理:夏慧妮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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