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021991********,云浮市云安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云浮市云安区**镇**巷村委**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至6日期间,在肇庆市高要区白诸镇夏播村口公路附近处,被告人潘某甲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黎某某在其车牌为粤WM****小货车内以“鼻吸”形式吸食毒品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搜查和扣押材料、微信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鉴华
检察官助理:黄楚婷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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