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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从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9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从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8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在从江县**镇**村家中向其父母要两万元钱,因其父母没有给钱,便对其家中家具、电器、窗子玻璃进行打砸、焚烧,并将家具、电器等物品扔到公路上。同日15时9分,潘某乙打电话报警,15时21分,刘某等民警出警,在民警出警的过程中,潘某甲先后扬言以跳楼、放火等方式相威胁让民警离开现场,民警对其进行劝说,潘某甲又拿砖头到其房屋楼顶将砖头敲成小砖块,多次扔向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及警车,造成贵H6019警警车引擎盖凹陷。18时许民警撤离,20时许,潘某甲拿到家人给的一万五千元后驾驶摩托车往从江县城方向行驶,民警在从江县**镇方向两公里处设卡拦截,21时20分,潘某甲驾车经过该卡点时,没有听从民警靠边停止的指挥,加速往从江县城方向行驶。

2020年11月2日,经从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车辆修复费用为930元。

2019年10月12日,潘某甲主动到从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警车;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乙、潘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用砖头扔向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从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祖竹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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