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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3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某某,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日22时15分许,王某甲驾驶超载的冀E*****号跃进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广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路交叉口处左转弯时,与沿**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告人潘某甲醉酒后驾驶的冀E*****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潘某甲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44.75mg/100ML。广某某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认定王某甲、潘某甲应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王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甲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潘某乙等2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等2人的陈述;5.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三人均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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