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7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潘某甲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马山县金伦大道从汽车总站方向往糖厂方向行驶,至阶梯幼儿园路段,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同向莫某甲驾驶的南宁**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潘某甲、莫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群众报警及拨打急救电话,潘某甲被送往医院救治,并被抽取血样以备检验。经马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潘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莫某甲无责任。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6.3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潘某甲被口头传唤到马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归案后潘某甲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了交通事故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蓝某甲、蓝某乙的询问笔录;
3被害人陈述:莫某甲的询问笔录;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潘某甲的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蓝 莉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马山县**乡**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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