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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1311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台州市黄岩区,现住:台州市黄岩区**镇**里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7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9日21时左右,被告人潘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E7****号小型面包车,从黄岩区北洋镇岙里村驶往灵石中学方向。21时12分许,犯罪嫌疑人潘某甲由南往北途经北康线黄岩区北洋镇中心卫生院对出路口时,与自西向东由杨某某驾骑搭载夏某某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潘某甲驾车逃离现场。民警经过监控发现嫌疑人潘某甲的落脚地点,前往北洋镇**家中,在潘某甲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车辆信息资料等;

2.证人证言: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人潘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杨某某司法鉴定意见书、夏某某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杨某某驾骑搭载夏某某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并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金军

  2020年84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台州市黄岩区**镇**里村**号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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