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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6********,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组,现住黄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潘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经检验,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71.23毫克/100毫升)驾驶贵H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黄平县****往黄平县城方向行驶,22点20分许,当车辆行驶致五甘线112KM+80OM(小地名:黄平县****路段)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贵HU****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贵H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潘某甲、乘车人潘某乙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潘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乙、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潘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应当对其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佐妮

                                               检察官助理 李克萍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2364****.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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