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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68********,苗族,文盲,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6时许,被告人潘某甲饮酒后驾驶贵H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凯里市鸭塘河边往舟溪镇白师村行驶,16时54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银桂大道南湖路红绿灯路口3km+530m处时,车辆发生侧翻,事故发生后,驾车路过的群众报警,潘某甲受伤被送黔东南州人民医院治疗。民警在现勘完毕后,在医院请医务人员提取了潘某甲血样。潘某甲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203.13mg/100ml,属醉酒状态。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经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认定,潘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系初犯,现实表现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梅华

                                               检察官助理朱凯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甲现在家,电话18286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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