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1934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潘某甲醉酒(经鉴定,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66.02mg/100mL)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2209公里+000米(东莞市**镇)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追尾由被害人谢某某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湘E4****,车损价值为8492元),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潘某甲已赔偿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适用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娴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1917****;保证人潘某乙,联系电话1862090****。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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