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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765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2时8分许,被告人潘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S****6的黑色“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时,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方庄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潘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1.8mg/100ml。

被告人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涉案车辆照片、被告人照片、呼吸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被告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网上查询记录、行驶证网上查询记录、机动车保险查询;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潘某乙、孙某某的证言;3.视听资料:现场视频、抽血视频;4.鉴定意见:潘某甲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6.其他材料: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表、在逃查询、破案报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依蔚

检察官助理 解晓彤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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