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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危险驾驶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94********,侗族,初中文化打临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镇**村**组贵州省三穗县**镇**期**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潘某甲酒后驾驶贵HW****号小型汽车,由三穗县东城汽车站往王朝酒店方向行驶,20时10分行驶至上瑞线1825公里10米处时,被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潘某甲作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5mg/100ml;经抽其血液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65.62mg/100ml。被告人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在值班律师见证下,愿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手续、人口信息查询、查获说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有证人潘某乙、杨某某、潘某丙等人的证言;3.有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的呼气式检测结果、现场查获照片、血液提取片;5.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国道线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潘某甲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年金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潘某丙、贾某某询问笔录,驾驶证复印件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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