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370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村**座**梯**单元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6日经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被告人潘某甲通过应聘任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C3号楼爱生酒店前台一职,负责房客入住、退房、收钱登记以及查账、对账等工作。
1、2018年9月17日至10月11日,被告人潘某甲在“爱生酒店”于其当班之际,即当日23时至次日7时期间,以现金或其手机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收取的房客消费款,冒用被害人吴某乙遗失的一张账号为62596512********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以小额免密消费方式通过酒店前台POS机上进行刷卡消费以抵酒店房款,将钱款占为己有。后因被害人吴某乙报案停卡,该卡无法再冒用刷款。被告人潘某甲使用相同手法冒用被害人吴某乙上述信用卡刷卡消费共计22次、累计金额为人民币9710元。
2、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潘某甲在“爱生酒店”于其当班之际,即当日23时至次日7时期间,以现金方式收取的房客消费款,冒用被害人卢某某遗失的一张账号为62170018200********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以小额免密消费方式通过酒店前台POS机上进行刷卡消费以抵酒店房款,将钱款占为己有。后经被害人卢某某看到扣费短信找到“爱生酒店”,经“爱生酒店”方查证发现系被告人潘某甲所为,被告人潘某甲当即赔偿卢某某损失。被告人潘某甲冒用卢某某上述储蓄卡刷款计3次、共计人民币1286元。
3、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潘某甲在“爱生酒店”于其当班之际,即当日23时至次日7时期间,以现金方式收取的房客消费款,冒用“爱生酒店”用于存放营业款的的一张账号为6229081179********兴业银行储蓄卡,该卡以酒店经理陈某某名义办理,被告人潘某甲以小额免密消费方式通过酒店前台POS机上进行刷卡消费以抵酒店房款,将钱款占为己有。被告人潘某甲使用相同手法冒用上述储蓄卡刷卡消费2次,共计人民币1060元。后被爱生酒店发现,被告人潘某甲赔偿爱生酒店损失后,于2018年10月21日被辞退。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潘某甲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阳里路六一佳园16座1105单元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潘某甲之父潘某乙赔偿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9770元,取得被害人吴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潘某甲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微信账单信息、支付宝收款记录截图、证人韩某某提供的爱生酒店2018年9月、10月排班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福州爱生酒店2018年9月18日至2018年10月11日期间客房登记信息、银联刷卡商户存根、被害人吴某乙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62596512********的信用卡交易明细、被害人卢某某名下账号为62170018200********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交易明细、账号为6229081179********兴业银行储蓄卡交易明细、谅解书及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刘某某、吴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乙、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6.其它材料:到案经过、移送案件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华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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