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潘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1120525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广西宾阳县宾州**村**队**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潘某甲在广西宾阳县**镇**村委会**村路口,介绍刘某某、周某某在宾阳县**镇**村委会**村的一自建房(屋主:潘某乙,已另案处理)卖淫,并从中获利。同年11月25日被查获,潘某甲前后获利约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
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5.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衍威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被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侦查卷)贰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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