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公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潘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天津市蓟县人,住天津市蓟县**镇**村**区**号。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天津市蓟县人,住天津市蓟州区**乡韵**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沅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沅江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潘某甲在Deesbee网络投资平台自己账户向被告人潘某乙账户转泰达币时发现平台出现漏洞,转一定数目的泰达币即会翻倍到账。潘某甲遂和潘某乙互相多次转账以非法获取泰达币,后潘某甲又加入“胡某某”、“张某某”两个账户用于转账。2019年7月22日至28日期间,潘某甲、潘某乙以上述方式从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账户共非法获取泰达币384966个,其中潘某甲非法获取254870个,潘某乙非法获取130096个。二人将其非法获取的泰达币在火币公司交易平台销售给周某某、郑某某、余某某等人后,潘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764788元,潘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900609元。
被告人潘某甲于2019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后协助办案民警抓获被告人潘某乙。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损失并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潘某甲、潘某乙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财物保管收据;
2.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郑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二人共同犯罪中,潘某甲起了主要作用,潘某乙起了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潘某甲系主犯,潘某乙系从犯,对潘某甲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潘某乙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声亮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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