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甲、潘某乙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3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某市公安局小峪派出所;现住址:山西省怀某市**小区**号楼**单元**楼**。2011年5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5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怀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潘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某市公安局小峪派出所;现住址:山西省怀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怀某市公安局指定在朔州公安监管医院监视居住;5月25日被怀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怀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怀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7月27日、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潘某乙、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某甲以1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高某某出售了120颗安钠咖,从中谋利。

2020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潘某甲让被告人潘某乙将一包塑料袋装的安钠咖(重507.018克,经鉴定检出咖啡因成分)拿给吸毒人员高某某,潘某乙收了440元毒资。之后,怀某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怀某市**小区**门门口抓获了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并从潘某甲车上查获疑似毒品安纳咖795颗(重312.11克,经鉴定检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高某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毒品检验报告;诊断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目无法纪,以牟利为目的出售毒品给吸毒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喜斌

检察官助理:闫淑红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乙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潘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103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