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351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开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乡****小组**号,2013年4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4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等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潘某甲结伙潘某乙、潘某丙(均另案处理)至桐乡市**镇**路**副食品店,采用买香烟后将真香烟调包成假香烟再退货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某某4条软中华香烟,价值2440元。
2、2019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潘某甲结伙潘某乙、潘某丙至桐乡市*街道*路*号**副食品超市,采用上述手段,骗走被害人盛某某4条软中华香烟,价值2520元。
3、2019年11月4日中午,被告人潘某甲结伙潘某乙、潘某丙至桐乡市**镇**大街**号**副食品批发部,采用上述手段,骗走被害人蔡某某4条软中华香烟,价值2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车辆信息等;
2.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同伙潘某丙、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钱某某、盛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调取、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
6.烟草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痕迹鉴定;
7.监控视频分析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诈骗三次,价值7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处罚,其有故意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静华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检察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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