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756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4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州市长乐区,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乙,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州市长乐区,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丙,男,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4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州市长乐区,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街**路**号。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8月29日、11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在担任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村老年协会会长、副会长期间,2009年至2019年2月,被告人潘某丙在担任该协会会计期间,共同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将长乐区江田镇**村**水库南面周边、***山等该村辖区内部分土地的使用权,以本村村民人民币120元、150元,外村村民人民币2120元、512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米6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转让,用于村民修建坟墓。经审计,2007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该村老年协会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金额达人民币139.58万元,其中,2009年至2019年2月被告人潘某丙任职期间,非法获利金额为人民币131.726万元。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到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江田边防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投案自首情况说明、墓地使用证、购地收款收据复印件、现场照片、账簿照片、老人协会登记材料、审计报告等;
2.证人潘某丁、潘某戊17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关于长乐区江田镇**村敬老院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破坏林地情况的技术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共同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丙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潘某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均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飞
检察官助理:杨承建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现分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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