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233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住**镇**村**组。
被告人潘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住**镇**村**组。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住**镇**村。
以上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以微信接单的方式式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赌博, 并转给上家“阳光大总裁”(另案处理)和“封大神”(另案处理) 进行牟利。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份开始加入,并与潘某甲、潘某乙一起搬入**镇**社区**区**栋**房继续收受他人六合彩牟利。至2019年11月30日被抓获,潘某甲等人共收受他人外围六合彩投注额约600万元, 非法获利约30万元;其中从2019年10月14日至11月30日共计收受六合彩投注约为38163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微信投注截图等书;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潘某甲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抓获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李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杨娟
2020年4月13日
附:
1.潘某甲等三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扣押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