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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潘某乙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五部刑诉〔2020〕Z5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6********,住广州市番禺区**街**号。被告人潘某甲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2日、2020年5月22日分别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5********,住广州市番禺区**街**号。被告人潘某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2日、2020年5月22日分别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8********,住广州市番禺区**街**号。被告人潘某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2日、2020年5月22日分别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0********,住广州市番禺区**街**号。被告人莫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2日、2020年5月22日分别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莫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莫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在广州市南沙区沙湾大桥底沿着沙湾大道往顺德水道距离沙湾大桥两公里处的河堤,使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共捕获水产品约7.65斤。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莫某某在捕鱼作业期间被现场抓获,作案工具及渔获物被缴获。经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沙大队证实,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莫某某是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工具进行捕捞作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水产保护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及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莫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蕾

检察官助理:卢懿灵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2550****(潘某甲);1517740****(潘某乙);1343576****(潘某丙);1857627****(莫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4份。

4、作案工具升压器1个、蓄电池1个、带电线竹竿3支、胶桶1只现被扣押,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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