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1631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乡**号。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乡**号。因犯交通肇事罪,2010年1月12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乡**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刘某某、潘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7日晚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潘某甲、潘某乙三人经事先商量后,由被告人刘某某出面至镇海区**街道**路**号副食店店内,谎称需要购买5条软壳中华香烟去送人,若是送不掉来退货。被害人林某某信以为真,将5条软壳中华以人民币305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后刘某某、潘某甲、潘某乙三人用假香烟调换真香烟,再由刘某某到店内把假香烟退货,骗取被害人林某某5条软壳中华香烟。
2、2019年11月18日10时许,刘某某、潘某甲、潘某乙三人又窜至**街道**路**号**水果店附近,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帅某某5条软壳中华香烟,售价人民币3100元 。
案发后,刘某某、潘某甲、潘某乙于2020年1月18日到江西省余干县公安局投案,于 2020年11月3日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假冒伪劣软壳中华香烟10条;
书证: HYPERLINK "http://143.80.34.211/cm/znfz/view/document?linkid=2468" 扣押清单、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
被害人林某某、帅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潘某甲、刘某某、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林某某、帅某某的辨认笔录;
鉴定意见:鉴别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刘某某、潘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刘某某、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常林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甲、刘某某、潘某乙现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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