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41981********,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福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乙,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福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黔东南州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在凯里市梁子巷第六小学背后将杨某某喂养的一匹棕色公马盗走。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走的棕色公马价格为1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棕色公马1匹,已返还被害人;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挽回了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旭东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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